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1、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①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②研究职工因素对女性机能的影响。③安排女职工从事无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④做好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劳动保护,即“四期保护”,(经期保护、孕期保护、产期保护、哺乳期保护)。
2、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
答: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①!矿山井下作业;②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③《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④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⑤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3、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期间应如何安排其工作?
答: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其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80%。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4、女职工产假、流产休假有何规定?
答:《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20-30天的产假;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的,产假42天;7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
5、女职工哺乳期内单位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80%。
6、用人单位应如何做好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
答:对于职工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病者,不得安排其从事禁忌的劳动。
按规定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对确诊患有职业病者,应积极予以治疗,并将其调离原岗位,妥善安排工作。定期健康检查按公假处理。
至少每两年对女职工(含退休女职工)普查一次妇女病。普查妇女病按公假处理。
7、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有何主要规定?
答: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国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的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8)矿石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拨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17)锅炉司炉。
8、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检查有何规定?
答: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1)安排工作岗位之前;(2)工作满一年;(3)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未成年工健康检查,应按《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