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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贪婪”使她走进牢房 
 
   陈梅香(化名)是一位普通的农村妇女,虽识字不多,但婚后丈夫勤劳、朴实,在有了儿子之后,一家人的生活过得也还殷实,谁知在孩子5岁的时候,一场交通事故夺去了儿子幼小的生命,梅香真是痛不欲生,因为此时她已因病失去了生育能力,夫妻俩商量后决定领养一个孩子。1999年8月陈梅香在民政部门领养了一个小女孩(李婷  1岁),婷婷的到来多少给这个家庭也带来了欢乐,女儿长得非常可爱,陈梅香也渐渐忘掉了失去儿子的痛苦。可是谁知又一场灾难再次降临到陈梅香的头上,丈夫被查出患有晚期肝癌,半年之后也撒手离开了这个家,梅香的日子一下子失去了支柱。悲痛之余,不得不考虑怎样把这个家维持下去。在亲戚的帮助下,她谋到了一份在饭店打工的工作,每天把女儿带着上班。
  女儿3岁那年的一天中午,刚刚平静的生活小舟再次被巨浪掀翻:店来了几名常客,其中一位男子因酒喝多了就躺在服务员房间里休息,居然对在房间里玩耍的对小婷婷进行了猥亵。气急败坏的陈梅香没有求助于公正的法律,而是采取了私了的办法,向对方索要20万元人民币,同时写下了一份女儿没有受到猥亵的证明。酒醒了大半的当事人非常害怕,立即凑了5万元,另外写下了一张15万元的欠条。没过两天当事人委托他人把15万元送到了陈梅香手里,却忘了把欠条收回。
  看着捏在手里的欠条,贪婪的欲望不断地刺激着陈梅香一年后,她铤而走险拿着欠条又向对方要钱。面对明目张胆进行敲诈的陈梅香随即报了案。在人证和银行对帐单一系列证据链的支持下,最初似的受害人的陈梅香以敲诈罪被判入狱三年!
    
点评:
  本案中陈梅香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敲诈罪。她之所以走到这个地步,与她是法盲不无关系。当女儿受到侵害时,她应该采用法律手段来保护女儿的利益,而不应该用私了的办法解决问题。在拿了私了的钱之后她还凭欠条再次索要,更是错上加错,最终触犯了法律。
  在我国的《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中都明确规定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作为女儿监护人的陈梅香,在女儿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理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作为妇女本身,为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也应该培养一定的法律意识,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或者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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