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个人财产公证后能转为共同财产吗?
小王与小贾于1993年元旦结婚。婚前父母为小王购买了电视机、冰箱、摩托车等价值约2万余元的嫁妆,小贾的父母也为他盖了一栋二层楼用以结婚。双方约定婚前财产归个人,婚后财产共同所有,并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近日,夫妻因感情不和,协商离婚,但对财产分割争执不下,小王认为经过8年多,有权分得房屋的一半,小贾不同意,认为婚前个人财产已约定归个人所有,并经公证不能转为夫妻共同财产。请问:小王能分得该房屋的一半吗?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从来信中看出,小王与小贾,就原则上归个人所有的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已作书面约定,且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因此,在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小王认为“经过8年多,有权分得房屋的一半”的观点是错误的,尽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八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四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你们已经结婚八年有余,该房屋本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你们存在婚前财产归属之约定,故只能按婚前财产公证办。即小王无权分得该房屋的一半。
(妇联权益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