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婚后还贷 房产权属如何界定?
2004年初,赵先生和李小姐结婚。为了准备结婚新房,赵先生在2003年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住房,并支付了首付款,因此在房产证上仅有赵先生的名字。结婚以后,赵先生用自己的收入还贷,后两人在2005年底离婚。在离婚过程中,双方为房屋的分割发生纠纷。李小姐认为,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分,而且要考虑到房子的增值情况。赵先生却认为,房屋是他一个人买的,所以李小姐无权要求分房子。
本案其实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该房产或者说该房产中的一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是李小姐对房屋增值部分能否享有收益权。因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就是夫妻财产的归属问题。从我国《婚姻法》有关条款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夫妻财产制采用双轨制,即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而且确立的是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本案中赵先生和李小姐就婚前及婚后的财产未有明确的约定,因此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确立财产的归属。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必须是婚前取得的财产权利。房屋系赵先生婚前购买,赵先生通过参加房屋按揭法律关系取得房屋的财产所有权,房产证上登记赵先生的名字,因此房屋所有权系赵先生婚前所取得,是赵先生的婚前财产。赵先生在取得房屋产权的同时,有偿还房屋贷款的义务,这应该也属于赵先生的个人债务。至于赵先生以自己收入还贷,我们知道,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其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赵先生的收入其实是赵先生同李小姐共有的夫妻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可以看作是李小姐以行为认可赵先生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赵先生的个人债务,但是在赵先生和李小姐之间又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即李小姐在婚姻关系解除后享有要求赵先生清偿债务的权利(债务数额为夫妻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只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的诉讼时效处于中止阶段。可见李小姐并不享有对该房产的所有权。既然李小姐不享有对房产的所有权,我们认为房产的增值依附于房产本身,从法律关系上看也属于物权关系,属于基于物权的收益,因此也应当由赵先生享有。
(源自:镇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