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婚姻应如何解除
■案例:2002年,陈女士与西安李先生在镇江结婚,婚后不久,李先生就离开镇江,独自一人到深圳打工。在深圳期间,他认识了一名女子,并与其公开同居生活。陈女士知道后,坚决要与李先生离婚,但李先生坚决不肯。陈女士也咨询了一些人,但后来她还是觉得还是来妇联咨询一下。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于李先生长期在深圳工作,且不愿意回到镇江办理离婚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李先生已经离开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多年,且居住在深圳四年之久,因此,陈女士应该到李先生深圳经常居住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陈女士如果起诉离婚,可以一并将损害赔偿列入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