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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有外遇妻子获补偿

    案情:2004年,刘女士和夏先生恋爱并于次年结婚,后生下一子。婚后两人感情并不好。2004年9月至2006年10月期间,夏先生受工作单位委派,先后到外地工作。2005年10月至2006年9月期间,他与别的女子同居,不再对刘女士尽夫妻义务,随后提出离婚。
法院认为,夏先生未离婚而与他人同居,对婚姻有过错,而且在离婚过程中有隐匿和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形。根据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终审判决两人离婚,孩子归留女士抚养,夏先生一次性给付17万余元抚养费、财产补偿6万元,损耗赔偿5万元。
   评析:主审法官认为,夏先生长期在外地工作,未尽到为人夫、为人父的责任,对家庭和子女缺乏关心,并在婚姻期间与他人同居,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依法应给予刘女士赔偿。在离婚过程中,夏先生又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导致夫妻共同财产无法确定,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刘女士应该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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