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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居关系不具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案例
    原告陈先生与被告孙女士经人介绍于2005年1月相识并订立婚约,2006年10月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3月,原告经诊断患有肾病综合症,先后多处到大医院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3万余元,被告支付1万余元后不再陪同治疗,亦不再支付医疗费用。双方于2007年11月解除同居关系。2008年3月,原告陈先生诉至到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履行扶养义务,给付必要的医疗费用。
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孙某未办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我国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制度,原、被告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并未形成夫妻关系,不具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医疗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鉴于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尚未治愈,被告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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