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应为生活困难子女留必要份额
案例
范先生的父亲老范与张女士再婚后买了一套房,老范生前立下公证遗嘱,称他去世后将房产中属于他的份额归张女士所有。老范去世后,范先生认为自己生活困难并且患有严重疾病,父亲在遗嘱中未为他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房产。
分析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根据范先生出示的证据,可以判断,老范的公证遗嘱生效时,范先生缺乏劳动能力并且无生活来源。但该公证遗嘱未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所以范先生要求继承房产的诉讼请求,法院将以给付房屋折价款的形式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法院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