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两部司法解释5大亮点(之一)
在《物权法》正式施行一年多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24日正式公布了《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两部司法解释涉及系列热点、难点问题,具体包括:业主身份的界定、车位车库纠纷的处理、住改商纠纷的处理、物业费纠纷处理、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及相应纠纷的处理等。此外,针对目前频发的“民宅商用”引发的纠纷,司法解释也明确了相应细则。因此,两部司法解释的出台,适应了当前的社会需要,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燃眉之急,具有极强的针对性。
【亮点一】
“住改商”1人不同意也不行
【司法解释】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相关案例】
在某市某区,一家酒店装修完毕却迟迟没能开业,因为该酒店所在的小区居民不允许并告到了市政府。这家酒店是利用小区临街的住宅改造的,共两层300多平方米,今年2月就开始改造装修,而且装修完毕后还通过了相关部门的验收,只等开业了。但该小区酒店楼上的居民,以及相邻楼层的居民强烈反对把住宅改成酒店,他们认为在居民楼内开酒店,产生的噪音、油烟将对他们的生活造成影响,以及酒店引来的外来人员对小区安全也构成威胁。小区居民为此四处找相关部门讨说法,要求酒店停止对他们权益的侵害。该酒店表示他们在购买该住宅以及改造成酒店前已经取得了相邻的一些住户的同意,并给了一定经济补偿,所以才动工的,工程也得到了社区办公室同意。此事经过媒体报道后,至今这家酒店还没能开业。
【专家解读】
目前执行的做法是住改商只须征得大部分的近邻同意即可。但新的司法解释规定,未经所有利害关系人同意,擅自住改商是违法的,有100个利害关系人,99人同意,仅1人不同意也不行。
民宅商用改变了住宅的法定用途,破坏了既有秩序,必须得到厉害关系业主许可。
此次司法解释将“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范围原则上确定为在本栋建筑物之内”,将民宅改建幼儿园、小卖店、酒店等等商用都要经过这些关系人许可。同时,如果住改商侵害了小区内其它楼的业户(证明事实存在),其它业户也有权反对、起诉、要求赔偿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