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生前私自借款 妻子继承遗产应还借款
案例
王先生生前向他人借款,死后其妻却拒绝偿还。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因偿还丈夫生前债务而引发的纠纷案,判决被告方女士偿还原告孙某借款7700元。
原告孙某与已故的王先生是朋友关系,王先生生前曾向其借款7700元,并打过欠条。王先生去世后,孙某要求其妻方女士偿还,虽然方女士承认欠条确为其夫所写,但其辩称该借款是丈夫的个人债务,且未用于家庭生活,与其无关,拒绝偿还,双方遂闹上法庭。
分析
被告方女士确实不知其丈夫的生前借款,且该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但方女士在其夫去世后,依法继承了王先生的房屋一套,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而本案中,方女士继承的房屋价值远远超出了借款金额,因此须向孙某偿还借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