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两部司法解释5大亮点(之二)
【亮点2】
一个业主不能要求多个车位
【司法解释】
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相关案例】
某小区内停车位非常紧张,很多有车的业户无处停车,甚至停在了小区大门外。小区业主张先生多次找到小区物业要求购买车库或者车位。张先生在2003年刚入住小区时已经购买了一个车库,但这几年因为生意做得好,家里又添置了两台车,现在另外两台车晚上回来经常没有地方停车,一次停在小区门口,后备箱还被人砸了,车内物品损失1000多元。张先生找了几次,物业也没给解决。张先生咨询律师表示想起诉物业公司。
【专家解读】
车位、车库是为服务于整个小区业主居住的便利而建造的,其本质是小区整体环境的一部分,故其利用应当服从于业主购买专有部分的需要。 在司法解释颁布前,实践中存在各种规避法律的情况,有开发商把所有的规划车位卖给跟开发商关系密切的一个业主,然后再通过这个业主把车位零散地高价卖给其他业主。还有开发商向业主出售车位时,由出价高者得之,导致有的业主占有很多车位,而有的业主无法得到车位。
开发商的这种行为,并不违反《物权法》,但是使部分业主的权益受损。《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规定必须按比例分配给业主,每一个业主都将有机会按比例取得车位,这使车位分配更加公平。
值得一提的是,考虑到住宅区内车位往往趋于紧张的现实情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没有拘泥于规划的区域,而是规定了“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这就很好地平衡了法律与现实间的差距。
【亮点2】
一个业主不能要求多个车位
【司法解释】
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相关案例】
某小区内停车位非常紧张,很多有车的业户无处停车,甚至停在了小区大门外。小区业主张先生多次找到小区物业要求购买车库或者车位。张先生在2003年刚入住小区时已经购买了一个车库,但这几年因为生意做得好,家里又添置了两台车,现在另外两台车晚上回来经常没有地方停车,一次停在小区门口,后备箱还被人砸了,车内物品损失1000多元。张先生找了几次,物业也没给解决。张先生咨询律师表示想起诉物业公司。
【专家解读】
车位、车库是为服务于整个小区业主居住的便利而建造的,其本质是小区整体环境的一部分,故其利用应当服从于业主购买专有部分的需要。 在司法解释颁布前,实践中存在各种规避法律的情况,有开发商把所有的规划车位卖给跟开发商关系密切的一个业主,然后再通过这个业主把车位零散地高价卖给其他业主。还有开发商向业主出售车位时,由出价高者得之,导致有的业主占有很多车位,而有的业主无法得到车位。
开发商的这种行为,并不违反《物权法》,但是使部分业主的权益受损。《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规定必须按比例分配给业主,每一个业主都将有机会按比例取得车位,这使车位分配更加公平。
值得一提的是,考虑到住宅区内车位往往趋于紧张的现实情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没有拘泥于规划的区域,而是规定了“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这就很好地平衡了法律与现实间的差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