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两部司法解释5大亮点(之三)
【亮点3】
物业失责法院应支持业主诉求
【司法解释】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案例】
2007年4月,居住在某区的刘先生新买的电动自行车在自家楼下丢失,刘先生以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刘先生认为,在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该园区实施封闭式管理、警卫24小时对园区进行执岗、巡逻,自行车在小区内被盗物业应该负有责任。
在法院庭审过程中,物业公司方面称刘先生没有证据证明其电动自行车是在园区内丢失,而且监控录像由于看不清,物业公司没有将录像资料保存。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物业公司与刘先生之间并没有财产保管关系,但是基于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物业公司负有维护园区正常秩序,负责该园区内的保安工作的义务。刘先生的电动自行车丢失是因犯罪行为所致,与物业公司无直接因果关系,但是该园区实施封闭式管理,车辆丢失后,已向物业公司进行反映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物业在安全防范中疏于管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对刘先生的财产损失有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刘先生财产损失400余元(电动自行车费用的20%)。
【专家解读】
实际案件中,很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并不十分详细,而对物业服务管理行为的规范很多是通过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行业规范来进行的。司法解释合理扩充了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义务的依据范围,也是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尽义务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