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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两部司法解释5大亮点(之四)
        【亮点4】
   住房空置也要交纳物业费
  【司法解释】
  “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期限内未交纳物业费,物业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案例】
  市民刘先生买完住房后一直如期交纳物业费。从2008年2月开始,刘先生因故外出、长期未在家中居住,拖欠一年物业费。催讨未果的物业公司将刘先生起诉到法院。刘先生称,自己没有住在小区,也就没有享受到物业管理相关服务。
  法院审理认为,刘先生所居住的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没有相关免交或者优惠收费标准的约定,刘先生以房屋长期处于空置状态应享受免交或者优惠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签订后,虽然刘先生有一年住房空置,但是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并没有解除,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依然提供小区绿化、保洁、保安等服务,所以刘先生还是要交物业费的,一审法院判决刘先生交纳一年物业费及逾期滞纳金1000余元。
  【专家解读】
    实际案件中,业主拖欠物业费案件很多,比如业主提出其因出国而未享受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比如低楼层业主提出其从未乘坐电梯等提出抗辩,以及物业服务不到位而拖欠物业费,这类案件调解的较多。其实,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是业主共同作出的决定,只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服务,则物业费的交纳义务对全体业主都是均等的。否则,物业服务关系的稳定性和确定性将会被打破。如果是物业服务不好,业主可以另行起诉,但不能以此为由欠缴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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