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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法》两部司法解释5大亮点(之五) 
       【亮点5】
  合同到期不续聘,老物业必须走
  【司法解释】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案例】
  今年3月,某小区聘请的A物业公司的合同到期了,小区业委会决定不再续聘,而是通过招标的方式与B物业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物业服务合同。可A公司却以种种理由不愿办理移交手续,小区门口里出现了两家物业的保安共同执勤的奇怪场面。
  【专家解读】
  虽然业主享有对物业公司的选聘权,但现实中往往由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组织松散,业主无法及时行使权利,导致物业公司反而处于比较强势的地位,业主尤其是单个业主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如物业合同到期,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聘请新的物业公司时,原来的物业公司往往不会自动离开。此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这种情况物业公司应退出并移交相关设施及资料,并且不支持物业公司以存在事实服务为由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诉求。该规定施行后,物业公司自然会知难而退,关于新老物业公司交替的纠纷会大量减少,而且也会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良性竞争,因为只有良好的服务才能赢得业主的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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