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路夫妻也有扶养义务
案例:
原告范女士,今年63岁,被告王先生,现年77岁,两人于1997年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前原告生育子女四人。婚后,原告范某与被告一起生活。被告的子女本来就很反对父亲与范女士的婚事。2007年,被告生病,其子女借口照顾父亲,强行将王先生从原告范女士的住处接走,从此,原被告分居至今。这期间,原告范女士因年事已高,一直没有找到工作,生活困难。而被告王先生每月则有1500元的退休工资。“想到既然是夫妻,于情于理,作为丈夫该帮自己一把。”范女士这样想,于是找到在儿女家居住的王先生,提出自己的要求。王先生的儿女听说后,极力反对。因此,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范女士一纸诉状递到人民法院。
审理:
经法院审理,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没有固定收入,生活困难,需要扶养。被告每月有固定收入,作为夫妻,被告应当支付原告扶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