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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关于恋爱期间房产的处理规定
       引申:男女恋爱期间双方共同出资买房,但出于各种原因,购房合同及房产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两人后因感情破裂决定分手,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明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另一方的前提下,一方的权益,是无法受到法律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在实践中,有不少人以结婚为借口,骗取对方购房,并将自己作为产权人登记,在取得产权人资格之后马上就与对方提出分手,并要求分割房产。因此,我们要提醒读者,在遇到以购房并成为产权人为结婚前提条件的情况时,应当有足够的警惕,小心上当受骗。
      案例:朱女士与宁先生于2007年6月建立恋爱关系。
2007年7月,两人作为买方向开发商预购商品房一套,作结婚之用,预告登记权利人为宁先生。后双方感情不和终止了恋爱关系,但对该商品房的权属份额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朱女士认为,购买该房屋时其出资为总房价的二分之一,故应视为双方各享有二分之一的房屋产权。而宁先生认为购买该房屋时,朱女士未出资,对该房屋权属不应享有份额。于是,朱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该房屋享有二分之一产权。
      评析:房屋作为不动产,以登记公示为确定权属的方式。
由于该房屋预告登记权利人为宁先生,朱女士只有在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购房时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宁先生的前提下,法院才有可能支持朱女士的主张。而现实情况是,朱女士用现金支付房款,却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上述情况,因此,朱女士的主张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婚姻关系包含了因两性结合形成的特定人身关系,以及由此派生出的财产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财富在婚姻中占有的比重逐渐加大,尤其在房地产方面,婚姻双方有关房地产的争议、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房地产纠纷发生时,通常会因婚姻双方关系的差异,导致不同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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