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问答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以155票赞成、3票弃权,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这部法律的修改有何背景,修改后的法律有何新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邀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中国地震局震害防御司司长卢寿德回答了记者提问。现将有关内容摘编如下,供大家学习参考。
记者:我们知道,这部法律草案在一审之后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征求到了7000多条意见,我想知道这些意见集中在哪些方面,最终出台这部法律的文本是怎么体现这些民意的?
黄建初:我先简要地说一下防震减灾法的这次修改情况。现行防震减灾法是1997年12月29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从1998年3月1日起施行,到今年正好是10年。防震减灾法实施10年,应当说对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另外,防震减灾法规定了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包括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这三大工作体系也是基本上符合我国国情的。
当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我们国家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现行法律的有些规定不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特别是今年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的发生,也反映出我们在防震减灾工作当中的一些新的问题。因此,这次修改防震减灾法,主要是对现行防震减灾法的规定作了补充、修改和完善。主要包括,增加了防震减灾规划这一章,在地震监测预报方面,修改和完善了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震后余震监测、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及海域地震和火山活动监测等内容。在地震灾害预防方面,增加了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以及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管理机制,还对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以及抗震设防要求进行了衔接性规定。在地震应急救援方面,主要是和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进行了衔接。同时,还总结了汶川抗震救灾的成功经验,增加了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规定。
记者:我想问两个问题。第一,防震减灾法颁布实施以后,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哪些问题,未来是否要制定相关的实施条例?第二,防震减灾法第52条中取消了一审稿中关于新闻媒体发布震情信息的规定,我不知道以后新闻媒体在发布震情方面和今年四川地震报道有什么区别?谢谢
卢寿德:这次防震减灾法的修订是在总结法律实施十年来的经验基础上,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和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需要进行全面的修改、完善。这次修订,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减灾的指导思想,坚持突出重点、全面防御的发展战略,坚持防震减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要求。这次法律的修订,体现了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防震减灾工作的总体要求,也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防震减灾工作一系列指示精神,体现了国务院各相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和专家的意见,也体现了抗震救灾工作实际和地震灾区百姓的意愿,体现了所有参与法律修订和审议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府相关部门和专家的共同智慧,也体现了近年来防震减灾工作的成功经验。防震减灾法的修订,强化了政府职能、强化了部门职责、强化了社会参与、强化了条件保障、强化了科技支撑、强化了法律责任。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必将对促进我国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防震减灾法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防震减灾法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同时也在全社会参与防震减灾活动,共同抵御地震灾害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因此,贯彻实施好防震减灾法,需要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相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首先要做好法律的宣传工作,切实将这部法律宣传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今天在这里召开新闻发布会,是宣传这部防震减灾法的开始。我们地震部门将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对这部法律的宣传工作。第二,地震部门将按照建立法治政府的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全面正确地贯彻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责。第三,我们地震部门将与其他政府部门密切配合,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积极推进防震减灾各项工作,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防震减灾,不断增强我国防震减灾的整体能力。第四,各级地震部门将积极配合各级人大、政府加强对法律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社会监督,共同依法促进我国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关于配套的法规,现在防震减灾法已经有四个配套法规,有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由于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施行较早,我们准备从明年开始对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进行修改。
我回答第二个问题。涉及到草案当中原来有一句话,即“新闻媒体应该及时、准确报道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这一规定原来是一个义务性的规范,而不是授权性的规范。另外,今年汶川地震有一个经验,我觉得媒体在汶川地震震情,包括抗震救灾进展情况的报道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特别是有些新闻记者是在第一时间,冒着余震和生命危险深入到第一线,通过各种各样的报道方式使全国人民都能够了解到地震的情况,对于我们凝聚全民族意志,做好防震减灾工作起了很大作用。我刚才说了,它不是授权性的规范,而是义务性的规范。义务性规范,对于地震震情灾情来说,法律规定得很清楚,因为地震的震情和灾情是要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来归口管理,统一、准确、及时发布。媒体在报道震情和灾情的时候,也是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来统一发布。所以这条删掉,实际上并不会影响新闻媒体对有关震情信息的发布。而且我们也相信,新闻媒体这方面的工作将会做得更好,为我们的防震减灾工作作出更多的贡献。
记者:这次防震减灾法修订的侧重点在什么地方?今年四川汶川地震中中国政府吸取了哪些教训?这些教训有没有反映到这次修改的防震减灾法中?
黄建初:我在回答第一个问题的时候实际上已经说了修改的内容和修改的背景。至于你的第二个问题,在修改的时候,确实总结汶川地震的一些抗震救灾成功经验,完善我们的法律制度,是这次修改的一个重点。通过这次特大地震灾害的抗震救灾工作,大家都感到提高城乡抗震救灾能力的主要途径,就是提高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水平。因为我们现在的科学发展水平,要对地震作出很准确的预报,是个世界性的难题。在这个情况下,提高抗震设防水平,显然就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尽量减轻地震灾害的主要措施。在总结四川汶川地震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在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了有关工程抗震设防的规定:一是完善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规定,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提出了明确要求,增加了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该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规定。而且要求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该分别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点刚才我已经讲到了,明确规定了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要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第三点,这次修改中还增加了对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的要求。我们国家很多地方农村民居是长期处于不设防的状态,因此增加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组织开展农村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经济适用、具有当地特色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培训相关的技术人员,建设示范工程,逐步提高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水平。还规定国家对需要抗震设防的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给予必要的支持。
总结这次汶川抗震救灾的经验,法律还做了两个方面的重要修改。一个是对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应急救援的演练增加了规定。因为特大型地震灾害发生以后,第一时间真正有效的救援措施往往都是老百姓在地震现场的自救互救,国际上的经验也是这样。因此我们明确增加了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法律还特别规定,学校应当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并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大家都知道这次四川汶川地震灾区有一个学校做得很好,就是因为平时有比较多的应急演练,一旦发生问题孩子们能够迅速地很熟练地躲到一个相对安全的地方。
第二个方面,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修改,就是考虑到地震灾害通常损失都非常巨大,普通的商业保险很难承受。现行法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主要指的是商业保险。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地震有比较明显的地域性、突发性、巨灾性。地域性就是在地震灾区比较愿意投保,但是其他地方的人觉得离我比较远,就不愿意投保。突发性,刚才已经讲了,现在地震预报是个世界性难题,还很难作到准确的预报。巨灾性,一旦发生破坏性的地震,它的损失是非常巨大的。在这种情况下完全的商业保险是很难承受的。这也是我们为什么现行法规定了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但是在实际中实施得并不理想。这次修改中我们借鉴了一些国家的做法,明确提出对巨灾保险要由国家财政予以必要的支持。当然,将来具体的做法是设立一个保险基金还是给予一定税收优惠,还是给予财政补贴,下一步有关部门将会进一步完善这个制度。单说从法律框架的角度在防震减灾法中已经作了明确规定,国家发展由财政支持的地震灾害保险事业,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 (中国人大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