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该不该分得一半房产
案例:
2005年王先生买了一套60万元的商品房,其中贷款35万元,产权登记在是王先生名下,2006年他结婚了,婚后并没有和妻子进行任何财产约定,而房贷一直都是张先生在还。但最近两人闹起了离婚,妻子说房子是共同财产,她应享有一半份额,而张先生则认为房子应该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妻子根本没有权利分。
分析: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第十八条(夫妻婚前财产)的规定”。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然视为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也为其个人债务。因此,该房屋应当属于王先生的个人财产,其银行还贷应当属于个人债务,而房屋的升值部分基于这一理由也应当属于王先生个人所有。但是如果王先生无法证明双方之间的财产有所约定的话,那么配偶就被视为参与了贷款的清偿,尽管不改变个人财产的性质,王先生却应该归还妻子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数额中的一半,并对相应的房屋升值部分(共同贷款数额所占的房屋升值部分)进行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