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不算共同财产
咨询:
我与丈夫结婚前,他从他父亲那里继承了3间房屋。我们结婚的5年来一直在这套房子里居住。最近,我与丈夫感情破裂,准备离婚。丈夫说那套房子是他的个人财产,不仅不同意分割,而且也不让我居住。请问,我能要求分割那套房子或在那套房子继续居住吗?
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按照以上法律规定,你离婚后的两年内,只能要求暂时居住丈夫的房子,而不能要求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