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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数公布:市区月缴费工资下限为1635元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发布2010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我市2010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正式公布,之前暂停经办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业务恢复办理。

省统计局公布的我省2009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5890元。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4209元;市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8394元。

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使用的全省200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991元。市区2010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已按原计发基数计算基础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的待遇将按2991元标准重新计算,并在9月份将增资部分补发到位。

我市确定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上限为2009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8973元)。

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工资下限为2009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794元)。鉴于上年度应对金融危机,我市缴费工资下限未达到省定标准,本年度缴费工资下限增幅较大的实际,省人社厅明确各地可在一定范围内浮动当地的缴费工资下限。根据此精神,结合实际情况,我市确定了市区缴费工资下限:2010年9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市区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实际人均月工资水平低于1635元的,按不低于1635元的标准确定缴费工资总额;市区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工资下限为1635元。

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市区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下限为2009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794元)。

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标准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各辖市、丹徒区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下限由当地政府按省人社厅文件精神研究确定。

 (周正清 江华 张小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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